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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5日星期五

警察国家是怎样炼成的

警察国家的统治能够持续,并不是靠现实的监狱,而是依靠人们观念上自我构建的一座监狱。这种观念迫使人们以恐惧的心态看待法律,人们不违法不是因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而仅仅因为害怕惩罚。中国算是警察国家吗?

和大家分享一本我最近读过的书,名叫《勿抗恶》(Resist Not Evil),作者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律师克拉伦斯•达罗(Clarence Darrow)。达罗1857年生于俄亥俄州的乡村,1938年卒于芝加哥,其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倾注于法庭辩护当中。他最为公众熟知的事情是在一系列刑事案件的庭审中为嫌疑犯辩护。同时,达罗还是一位自然法理论家和死刑废除倡导者。透过《勿抗恶》一书,我们可以一窥其政治、法律思想的轮廓和很多独到见解。

达罗崇尚自然法理论。自古希腊以降,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相当漫长,但大致来说,近代的自然法论者都崇尚人类生而拥有的平等权利,并且承认由人的本质所自然产生的道德秩序。但区别在于,当中有一部分人认为,在生而具有的道德秩序以外,人类社会依然需要成文法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另一部分人认为,其实人类根本不需要法律体系和统治机构,也能有秩序地生活。达罗无疑属于后者。

达罗认为,普通人视之为“公正”化身的国家法律,其实未必能体现道德上的公正。严刑峻法本身的存在,便是公正的最大敌人。他以“法律可以震慑犯罪”这个所谓的常识为例,进行了一番辩驳。所谓的“震慑”,意指通过一定的手段让所有人了解到,如果触犯某个法条将会受到何等惩治。就震慑犯罪的威力而言,没有什么比得上古代在公共场所处以的极刑。断头台、绞索、火刑架,这些如今只在历史书中出现的东西能够将刑罚的可怖最直接地传递给观看者,可以说最具“震慑力”。按理说,生活在血淋淋的断头台时代的人们,其犯罪的可能性应该最小。但实际上,西欧国家在公开处刑最为流行的中世纪,犯罪率并不低。相反,在法律“震慑力”大为减低的现代社会看来,古代欧洲就是一个盗贼遍地的社会。

法律的“震慑”作用似乎不太靠得住。不仅如此,达罗还认为,公开行刑会激起观看者的集体亢奋情绪和人性中恶的一面。过去,公开的处刑通常伴随着人们的欢庆盛会,甚至会引发骚乱与暴动。这是统治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所惧怕看到的。因此,更聪明的统治者选择用隐秘的手段进行处刑,而不再残忍地公开行刑。我们习惯性地将断头台、绞索的废除视作人道主义的胜利。在达罗看来,这无非是统治者为了避免激发集体情绪而采取的措施罢了。而当公开的行刑工具被推倒,秘密的处刑便以更快的速度开始增长,由此出现了能够神不知鬼不觉把人抓捕、让人“神秘消失”的维安人员、秘密警察和暴力机构。我们也就此踏上了警察国家的道路。

正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所说,自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惩罚机制“脱离了人们日常感受的领域,进入抽象意识的领域”。换言之,刑罚在肉体上的震慑力转而被观念上、精神上的惩罚机制所取代。在这样的惩罚机制下,通过教育的灌输,每个人在思想上都确信,国家的法律代表着所谓的“公正”,一旦触犯,其结果直接会在道德上将这个人与周围彻底孤立开来。

他会被剥夺政治、经济上的权力。更关键的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犯罪者将从此彻底受到周围人们偏见眼光的对待。这不啻为一种终身的服刑。想想我们自己如何看待那些有过前科的普通人以及服刑人员吧。

因此,警察国家的统治能够持续,并不是靠现实的监狱,而是依靠人们观念上自我构建的一座监狱。这种观念迫使人们以恐惧的心态看待法律,人们不违法不是因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而仅仅因为害怕惩罚。但讽刺的是,这个利用人的恐惧心而建立统治的警察国家,却经常打着“正义”、“公平”的幌子进行着非正义的勾当。这样的统治特点,在达罗看来,并没有随着所谓的民主制度的建立而消失。因为我们依然拥有由少数人制定的维护既得利益的法律。但是,除了散布恐惧、仇恨、以及人与人之间的隔离之外,这样的法律与正义恐怕已经没有多少联系了。

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里曾经批评一些自然法理论者动不动就把道德行为提升到国家层面,并且说他们“事实上混淆了‘社会’和‘国家’。”把道德与国家捆绑在一起的见解其实是相当流行的,不少人都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秩序的保证,如果没有政府颁布的法律、没有法庭和律师、乃至于没有政府,那么我们就会陷入霍布斯所描述的“每个人都是另一个人的敌人”的混乱状态。这种思维定式让我们不知不觉成为了一群自发的“国家主义者”。过着卖白菜的生活,却操着统治者的心。当一国的每个人都具有这种思维习惯的时候,获益最大的其实就是统治者,因为他的种种行为都得到了“国家主义者们”的理解和体谅,并且这种理解和体谅都是在法律的名义之下产生的,其合理性自然确凿无疑。然而,拥有这样子思维的人,从来不会考虑:法律、政府、暴力机关的横行对于独立的个体来说意味着什么?

达罗的结论开始令我吃了一惊。他认为,在这样的体制下生活,人会渐渐失去爱的能力。再一琢磨,我对他提出的看法又不感到奇怪了。这本书的名字“Resist Not Evil”本来就是取自《圣经》里的一段话,它的意思并不是要人们在“恶”的面前束手待毙,而是要正视“恶”的存在,并以“爱”来感化“恶”。达罗视犯罪为一种“疾病”,其来源是人性中的“恶”。身体上有病变谓之疾病,那么,犯罪也可以解读为灵魂上的病变。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对待罪犯也应该像对待普通病人那样,怀着“爱”和“救助”的态度来帮助他,而不是诅咒、否定他,甚至强行让他从这个世界消失。既然没有因为生病而被处决的人,也不应该有因为犯罪而被处决的人。

依照达罗的逻辑,我们不难进一步推想说:在一个依靠仇恨和恐惧统治的所谓“法制”国家,人们笃信的不可能是“爱”,而只可能是赤裸裸的暴力以及暴力背后那堂而皇之的法律。在这里,所谓的正义仅仅意味着免于被处罚,而罪犯不过是一群等待处决的“不可接触者”而已。我们躲避着罪行,躲避着法条,却又不得不时时刻刻面对自己内心的“恶”,猜测着他人的“恶”。最可悲之处在于,竟无人可以搭救。

读完这本书,我在想,我所生活的这个国家是一个警察国家吗?我一时间想不出答案,不过,掂量一下“爱”这个字在今天的中国社会所占有的分量,或许能在某种意义上解答这个疑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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