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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4日星期日

泛华网揭秘:中国法庭在执行死刑前没有通知亲属是违法行为

【泛华网2013年07月14日讯】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曾成杰的女儿事后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死刑犯人被执行死刑前法院事先没有通知家属,另一个有名的例子就是杨佳案。2008年,杨佳的母亲王静梅本来还准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希望在儿子执行死刑前能见其最后一面;但结果是,杨佳那时已经被秘密处决了。

中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范法院是否应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家属。中国甚至都没有专门的死刑法。死刑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但里面并没有关于死刑执行前法院必须通知家属的内容。与此内容最直接相关的是二○○七年三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法发〔2007〕11号)。按现在的中国法律实践,这个《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法规。《意见》的第45条全文是:“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泛华网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第45条意见是关于死刑犯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与家属会面,而不是关于将死刑执行的时间通知家属。但这是关于通知亲属这个死刑犯人及其家属基本人权的最为相关的法规。毕竟,会面的前提条件是通知。《意见》没有明确说明法院必须要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但提到了如果“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罪犯近亲属如何才能在死刑执行前“提出会见申请”呢?其充分条件是法院必须事先通知罪犯近亲属。这个充分条件已经间接明确了法院必须事先通知罪犯近亲属;不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罪犯近亲属的这个权利就根本不存在了。

泛华网在做调查时注意到有观点认为“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必须先有“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个充分条件。泛华网注意到,在这个所谓的充分条件与“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之间是句号。而在“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之间是分号。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已经清晰表达。因此,“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是原审法院“应当”将“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的充分条件,而不是“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死刑罪犯和其近亲属,双方都有权利可以要求会面。

如果“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是“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充分条件,那么,《意见》的成文必定是:“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原审人民法院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泛华网据此得出结论,中国法庭在死刑犯人执行死刑前没有通知家属,可以被视为是“秘密处决”。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死刑犯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权,而且还违反了“法发〔2007〕11号” 法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秘密处决”,这是一个中国法院正在进行的系统性的严重违法行为。

泛华网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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