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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8日星期一

谢晖:宪政断想

     流浪者案:自从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发文反对宪政以来,我的微博“思想漫步”系列陆续在新浪微博首发26条微博,现整理其中25条出来,作为“之一”集中发表,以示我对相关争论的态度。以后我的微博倘继续坚持参与这一话题,再整理为之二、之三……
    
     1、宪政与仁政。宪政所否定的,只是强权和暴政,因为它要求限权和仁政;宪政所肯定的,只是人权和自由,因为它蔑视神权和奴役;宪政所强化的,只是民主和平等,因为它反对D主和特权;宪政所弱化的,只是偏爱和人治,因为它坚持博爱和法治……谁否定宪政,等于他肯定强权、暴政、神权、奴役、D主、特权、偏爱、人治。
    
     2、宪政与底线共识。宪政——权力有限、民主共和、契约政府、分权自治、独立司法,本来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而只是法治政治的底线共识。不能与这一底线共识同谋共守,而把其开除于现体制之外,只能支持权力的恣睢任性,因之也只能是民主的敌人。左、右之争尽管可以面红耳赤,但逃离宪政底线,既非左,亦非右,而是“蠹”。
    
     3、宪政与变革。要么宪政,要么革命。在宪政之底线共识基础上,持续推进中国社会—政治变革,是中国政治—社会向现代文明迈向的温柔改良之路。可对宪政的推三委四,让业已分化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近30年这种激化有89和08两拨:前者被弹压,后者持续高涨,并获广泛响应。此情此景下,宪政不行,必致革命。
    
     4、宪政与统一。两岸分治以来,如何统一国家,以续华夏辉煌,或是两岸多数人的关怀。可岸东三民主义和岸西共产主义左拉右扯数十年,终无所成就。而彼岸日渐入轨的宪政实践,让此岸民众看到了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新型统治方式在大中华布施的可能。因之,欲诚心统一中国,宪政共识不可或缺。
    
     5、宪政与宪法。有宪法,无宪政。最早知此说法,是上世纪80年代末龚祥瑞先生的一个发言,不意此发言给其带来厄运!30年过去,此景依然。热衷宪政者,首要追求是把现行宪法落实到执政活动,不要让它成为遮掩婊行的牌坊。自然,反对宪政者逻辑上只能是宁可婊行,也不能宪政。故有宪而不司宪,宪政法治荡然。
    
     6、宪政之殇。从人民民主宪政到人民民主专政的蜕变,乃现代中国政治之殇,自然也是宪政之殇。把宪政的文明治理方式颠覆为赤裸裸的暴力专政,使此邦越来越远离现代世界文明轨道。即便如今掠夺式GDP的发展吸引了全球的关注,但在价值观和政治文明上依然频遭世人歧视。所以然者何?宪政之殇也!
    
     7、资本、主义与宪政。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对立起来,实在是秦琼战关公。世上只有社会(福利)资本和自由资本的区分,而没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对立。因之,资本主义可分为社会(福利)资本主义和自由资本主义。这两种资本主义的共同敌手是专制主义。因之,宪政与上述两种主义都非对立物。
    
     8、宪政与德性。世人都很关心当代中国德性的沦丧,却并未关注德性沦丧和宪政缺失之间的必然关联。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也是一个国家最高的道德。反对宪政,意味着对政治缺德的公开肯定,而政治缺的,意味着任何民众都身出道德荒漠。因为毕竟上行下效,自古而然。即便在民治社会,当局对宪政的信守自然是对民众的道德风化。
    
     9、宪政与可诉。宪政在诉讼视角的前提是解决所有主体违法违宪的可诉性问题。放任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违法后不可诉——哪怕它是一个人、一个组织,就只能是对宪政和法治的解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处理,仍不能妥帖地解决此问题,这问题必须宪政诉讼。对此,任何号称自信的组织不应惧怕。因为果真能经受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那说明真正的自信。
    
     10、宪政、法治与中民。宪政与法治的人性预设为中民:人既是天使,也是魔鬼,既是理性动物,也是欲望存在。因之,宪政、法治的基本目的是因应所有人的正常欲望而定权利,也因应所有人的一般理性而设义务。故根据所谓好人、坏人来评断学术主张或其他,本身逃离宪政、法治的人性预设远矣!不识中民,莫谈宪政。
    
     11、宪政与主义。宪政本身是现代政治的普世理念,宪政的基本原则理应放之四海而皆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宪政的实践方式和学术理路上就一定是一个模子。即便在西方,自由主义宪政、民主主义宪政和福利主义宪政在理论及实践方式上并不相同。因此,如何宽待各不同的宪政主义,理应是种宪政修养,也是政治修养。
    
     12、宪政与合法性。宪政是以契约相标榜的现代国家政权证明其合法性的主要手段。当一个政府公开否定宪政时,不过是向世人公开宣布自身的非法性;而公开声称实施宪政就是对执政颠覆的那些人,则向世人昭示了在他们心目中对执政非法性的明确定位。一个政权不以宪政保障其合法性,就必以反宪政蹈入非法性。
    
     13、宪政与伟大。宪政国家中人造的事项只有一项堪称伟大:即宪法。其他一切皆须屈居于宪法之下,唯宪法之马首是瞻。因之,宪法被赋予了至上的地位,成为庙堂乡野共守的教条和信仰。一国一旦有任何个人、组织在宪法面前声称伟大、至上,那只能是对宪政的大不敬,结果是宪政不存,伟大也不在。
    
     14、宪政与民权。宪政之基本目的,乃是控制权力,使有权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的情形得以克制。宪政就是把白纸黑字的约定变成权力控制的事实。其中权力内部的制约众所周知,而民权对权力的制约更显其要。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展开的一切捍卫权利的行为,都是对权力恣肆的有力制约。伸张民权即训导公权。
    
     15、宪政与原则。宪政确有其不能更易之原则,如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权力分制、代议政府、司法独立等。但宪政不能容忍压根儿就反对限政、反而恣纵权力的“原则”。那样的“原则”,本质上在否定宪政。坚守此种“原则”而大呼大喊宪政,其心可嘉,其行可疑。以“四项”作为宪法的原则,本来已使宪政死于宪法胎中。
    
     16、宪政与革命。好事之徒以宪政为颠覆现政为由头反对宪政,殊不知宪政是现代国家拒绝暴力革命、崇尚交涉商谈、谋求基本共识的一般和最佳体制模式。因为它开发了众人参与、也众人担责的制度模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此有了制度根据。故拒绝宪政,只能诱致暴力革命,结果也只能官民两败俱伤。
    
     17、宪政与契约。社会契约论庶几可谓现代宪政之理论基石,它强调政府之必要,但反对政府之全能。克服这种张力的基本工具,是选民和政府间订立社会契约。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乃社会契约的现实文本;即便宪法内容并不符合宪政基本要求,也可视为低端契约。因之,守信政府笃行宪法,背信当局无视宪法。
    
     18、宪政与自治。以社会契约为理念的宪政必须主体自治,使主体成为契约中自我意志的表达者。其基本表现是个体自治、行业自治和地方自治。在宪政契约下,个体自治领域当局“非请莫入”;行业自治范围当局“无据不扰”;地方自治空间央地共守授权。因之,自治既弘扬主体能动,也克制国家专权。
    
     19、宪政与监督。作为官民共守的契约,宪法是监督权力滥用、使社会监督和权力内部监督经常化、程序化、非暴力化的根据。宪政的功能之一,就是落实宪法规定对权力滥用的监督,使权力运行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抛开宪政和法治谈权力监督,权力的运行只能奉行既有逻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20、宪政与爱国。国中公民莫不尚爱国者,其中领土完整、国家统一问题似最能牵动爱国心魂。但在目前情势下,抛弃宪政而言两岸和平统一,几无可能。故崇尚爱国的人们,应以宪政统一中国为职志。反之,主张放逐宪政、仇视宪政的人,即便他把爱国喊得山响,也终究使两岸只能对望,助国家走向危难。
    
     21、宪政与权力谦卑。没有宪政控制的权力,每以傲慢示人、以骄横示天下。故在专制国家,要人们的谦卑不过是皮笑肉不笑,他不可能给人民掏心窝子地谦卑。反之,接受宪政控制的权力,常常以谦卑示人、以谦和示天下。故在宪政国家,要人们的谦卑来自内心真诚。宪政使权力谦卑,反宪让权力骄横。
    
     22、宪政与现代。宪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规范形式。倘一个国家崇尚专政而蔑视宪政,则意味着其在政治上仍留步于前现代,而与现代格格不入。即便它在经济上有现代社会的外观,也没有现代社会内涵的经济文明形式。因之说反宪政就是反现代文明并非匪夷所思,而是对宪政与现代关系的恰当描述。
    
     23、宪政与威权。专制政府把我神授、我伟大、我光荣、我正确、我代表的自我表扬和许诺作为威权之基本根据,颇有点先天判断的味道。而民主政府反于是:它强调一切威权根据乃是法律的授予,逃离了法律授予的威权已然堕落为非法的特权。所以,谁以反宪政来树立威权,谁无疑是在宣告”我专制”。
    
     24、宪政与形式。有人以宪政是形式,人权和自由等是内容为由,强调内容对形式的优先性。鄙以为这既是对形式的轻视,自然也是对宪政的贬低。其实,宪政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恰恰打通融会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既是物质权利和精神自由的承载形式,同时也是它们的规范表达。
    
     25、宪政与防腐。对于日渐成风的公权腐败,当下中国左右无不痛恨,可一旦人在高位,饶你刚正不阿,也禁不住人情世故最终化作绕指柔。克服此弊,有人寄望群专群治,但我更深盼宪政攻腐。因前者易陷入无政府窠臼、人人自危;后者能确保政府运转,且同时保障公民参与对公权腐败的监督以减少甚至杜绝腐败。
 
     26、宪政与文化自信。一个民族坚守其文化传统,固然是其自信的表现,但她能否对诸如宪政这样的人类共同制度文化财富兼容并包、兼收并蓄,更能彰显其文化自信。反之,拒斥宪政这样的人类制度财富,而或自我陶醉于井底,或惧怕别被人吞噬,那才是极端的文化不自信。泉州曾儒佛道耶明印诸教并立的鼎盛情形,说明反对宪政真乃侏儒。
   
     27、宪政与团结。自从一些反宪政的言论出笼以来,尽管学术分歧仍在,但在宪政之底线共识上,吾国包括法学、政治学、新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在内的社科界学人,甚至史学、哲学等人文学界一些学者,大体能抱守基本共识。这在近三十年的中国学术界,是难得一见的学术景观。这也说明,只要有宪政的共识基础,团结就自然可待。
   
     28、宪政与政治自信。宪政要求把国家政治行为变为公民通过参与能够控制的行为,因此,崇尚并笃行宪政,至少可以表达两方面的政治自信:对庙堂而言,会释放出勇于面对民意,甘受作茧自缚的豪迈、胆识和自信。对公民而言,会真正展现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气魄和自信。故宪政必致政治自信,反宪惟余政治自卑。
   
     29、宪政与文化。囿于对文化做器物、制度、精神的三分,有人谈及宪政,仍以它仅仅是制度文化,无关人类精神为由,寻求高迈于宪政的文化机理。殊不知包括宪政在内的任何制度陈设,都是架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津梁。是主体在交往行为中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公约。故鄙薄宪政及其制度,不是高扬什么精神,反而作践精神。
   
     30、宪政与智慧。庙堂总抱怨西人在智慧财产上对中国的严密封锁,却对西人在制度智慧上馈赠给世人的最重要的成果——宪政,要么讳莫如深,要么示从笔伐。这既是庙堂不智,更陷我华族众生于不智不利。萃取宪政智慧,以华族创造力,财产智慧水到渠成;放逐宪政智慧,不仅遏制华族创造,而且阉灭华族智慧。
   
     31、宪政与利官。论者以清末载泽“宪政有利于国,有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为由,也强调宪政不利于官。载泽时代如此说尚可理解,可在“民主”了数十年后仍这样讲不无颟顸。宪政利民也利官。官假民意可名正言顺;依宪法可理直气壮;据宪政可权责分明;借规则可事半功倍。如此情形,何害之有?如此之利,何乐不为?
   
     32、宪政与亲民。网络上形形色色的潮流人物大都围绕亲民展开其主张,没有人公开其观点是不亲民的。但无论如何,当其以反对宪政、辱没宪政相号召时,即使他满腹是民,但其结果必然害民、残民,陷民于专权奴役;反之,当其以呼唤、推进宪政相作为时,即使其并没把亲民挂在口头,其实也做着推进人的主体化工作。
   
     33、宪政与左右。某些左派人士把主张宪政的人称之为右派,但在当下中国,左右两派的抗争,实质指向都是国家规矩的混乱、利益的分化、权力的腐败、政事的不明。如何理清执政规矩、合理分配利益并遏制权力腐败,促使政事透明?只能共同聚焦在宪政上。因为权力不受宪法制约,必然规矩失衡、利益分化、腐败肆行、政事昏暗。故左右当唯宪是尚。
   
     34、宪政与预期。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则都是提供给人们权力行为和自身行为的预期。宪政预期关乎政治行为,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和重大利益,因之,就比其他法律预期更为紧要。政治行为有预期,公民可免于政治的黑暗和恐惧;政治行为无预期,则公民陷于政治黑暗和政治恐惧理所当然。故宪政也是政治公开之前提。
   
     35、宪政之流派。当下中国,有主张、有学说、有方法的宪政流派自基本立场看有自(由)宪派、社宪(宪社)派和儒宪派三家;自实现手段看有人民(政党竞争)立宪派、党主(党内竞争)立宪派和统一(两岸竞争)立宪派三家。反宪者无像样著述,很难说是一派。把目前宪政主张及其“流派”弄得过复杂,不但名实不符,反而分散各家共同拥宪这一主题。
   
     36、宪政与大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自古尚公的国人却一直生活在“一家之法、非天下之法”的苛政中。把大公偷换为一家一姓、一党一派、“一心一意”的强力统治,或许是近两千年来中国最大的悲剧。而作为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经由公民自由参与的大公却被偷梁换柱。呼唤宪政,就是呼唤籍公民参与而致的天下大公。
   
     37、宪政与均富。不理解宪政者念兹在兹的是近三十年的“法治”化改革打破了昔年国中“均富”之格局,岂不知一则当年根本就是“均贫”,哪来“均富”?二则权力垄断利益,“均贫”也不过“嗟来之福”。宪政不可能保障社会主体的绝对均富,但至少可以克服权力垄断对人们均富欲望的遏制。所以,对均富追求而言,虽不能说宪政最好,但无宪政肯定最糟。
   
     38、宪政与思想。和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的思想专制主义相比较,宪政只强调行为统一。思想和意志永远是、且只能是法律权利的开放领域,而不是义务强迫的领域。因此,宪政可以造就“我思故我在”的“思想的苇草”,而反宪政、非宪政只能制造无数我从故我无、墙头随风倒的行尸走肉。宪政使人成为人,非宪政使人成为物。
   
     39、宪政与资本。毋庸讳言,资本是宪政的重要基础,因为宪政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控制公共权力对资本的肆意攫取、掠夺和占有,而朝向保障公民公平地、自由地对资本的竞争。那些把资本归于罪恶,从而视以公平保障资本为重要使命的宪法亦罪恶的观点,实质上是把对放任性权力的贪婪和罪恶转嫁给宪政了。
   
     40、宪政与政道。正道、邪道之争,困扰国民政要。但宪政之道,乃近代社会治理和控权的主要方式,也是近代通行天下的基本政道。子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进而言之,政道者,正道也,宪政之为政道,实则亦为正道。故当权者帅之以宪政,神州赤县,谁不思走正道?谁不愿走正道?
   
     41、宪政与文化。在有些论者心中,宪政不过是舶来品,并且执行着来自西土的文化价值观。如果中国背负这样的文化价值观并推行宪政,就是甘愿受制于人,并蔑视自身传统。我很同情这种主张,且宪政确是一定文化孕育的结果。但宪政不仅是文化的产儿,它自身还会塑造文化、增进知识、壮大精神、培植德性。
   
     42、宪政与指示。宪政最高和指示最高无法并存,因前者要求一切权力受宪法和法律的支配,宪法和法律之外,不得搞推定权力;而后者要求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则,都要服从权力的支配,即使有了宪法和法律,权力仍可在法外推定权力,从而权力游离法外。因之,前者必然反对极权和擅断,而后者却为极权和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43、宪政与体制。有人对学人分类时,曾有体制内学人和体制外学人之分。这种似是而非的划分,端在于宪政不在场时恶政对人们利益根据其好恶所做的裁定。凡属本派可靠者,皆可抱定铁饭碗;反之,凡本派认为不可靠者,则让你连泥饭碗也不保。故体制是官家的,“民”则开除于体制之外。但宪政制度却将所有人都笼在体制之内,从而皆为体制内人。
   
     44、宪政与厄运。今天一位不曾相识的博友问我为何经常去西北?我回答缘由后他/她说:“我以为您遭受打击报复(因为宪政言论)被发配甘肃去了呢!”宪政的本来目的是确保每个公民不受权力之恶带给其厄运,可在吾国,主张、宣传宪政恰如这位博友的担心,居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厄运。这本身预示着建立宪政在我国之迫切。
   
     45、宪政与德政。有人担心宪政作为对权力的外在压力,无法养成当权者心性道德之升华,而只能借制度压力迫使当权者表面上服从,养成一种伪善。这也就难以建立当权者心悦诚服的善政。此种脱离外在约束而期待内在圣德的美好愿望可以理解,但揆诸于史,所谓德政的养成,绝非内在修养的结果,而是外在压制的结果。
   
     46、宪政与民智。一直以来,吾国延宕民主宪政的口实之一是国民尚没有良好的民主和宪政素养,殊不知任何素养是在公民的行动中习得的。你要公民有民主、宪政素养,却不让公民自己动口动手,践行作为民主与宪政的表达权、投票权,你如何能养成公民的相关素质?宪政确实需要民智,但民智只能在宪政过程中才能养成并升华。
   
     47、宪政与国情。反宪者的拿手好戏是说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我不知其所言国情是什么意义上的国情?其实宪政恰恰是对公共权力滥用、民主有名无实、社会参与不足、官商公然勾兑、政治道德缺席等等一系列国情国病的有效解毒剂,因之,是国情国病迫切需要的制度设置。谁强调宪政不符合国情,谁是在希望国家病入膏肓、无可救药。
   
     48、宪政与棱镜门。由最近热炒的棱镜门事件,不禁想起911之后美国设立国土安全部时的争论。彼时德沃金等学者就撰文主张主权安全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公民也对设立国土安全部可能引致人权不保而忧心忡忡。如今棱镜门事发,但在宪政框架下,人们有权要求政府对此作出解释;而在专制框架下,即使政府不断如此作恶,公民也对之莫可奈何。
   
     49、宪政与进化。自从福山提出“历史终结论”以来,单线的制度文明进化论不仅被西方一些人所青睐,也获得了具有东方血缘的一些学者的首肯。这对东方帝国的不少学者而言很难接受,我也提倡多元对话、而不是单线进化和压制的全球化。不过在基本制度的选择上,只要崇尚民主,不得不说我们唯一可选择的进化制度只能是宪政。
   
     50、宪政与反恐。一切恐怖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让人没有预期。“公开宣战”这类人类制度文明的成果很难被恐怖者所崇尚,反之,乘其不备、出其不意的战术技巧往往能被其娴熟地运用。抛弃宪政照样让人们对权力行为缺乏预期,因此,即便当局厉声谔谔地宣誓效忠人民,人民还是会感到不确定的恐惧。故笃行宪政,更能叫官民理解反恐的意义。
   
     本文来源:谢晖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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